(2015)杭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余村与丘添发、赖冬英、丘菊连、邱燕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余村,丘添发,赖冬英,丘菊连,邱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黄余村,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实验中学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丘添发,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冬英,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菊连,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邱燕章,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杭五中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余村与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丘菊连、邱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丘菊连、邱燕章在银行没有存款,另��执行人丘添发、赖冬英、丘菊连、邱燕章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