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孙文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孙文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26号。负责人:宁树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告孙文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