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依贵斌与王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贵斌,王照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15号原告:依贵斌,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照武,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依贵斌诉被告王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贵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照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贵斌撤回对王照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贵斌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