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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谈根来与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根来,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1588号原告谈根来。委托代理人任天琪,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庆康,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沈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伯林,董事长。原告谈根来与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29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唐爱霖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根来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天琪、王庆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13735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张伯林出具欠条一份给付原告,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偿还原告8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工资13735元,有被告法定代���人张伯林出具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偿还原告800元,原告的自认行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对被告有利,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9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谈根来工资款人民币1293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依法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