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健申请执行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朝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李朝灿,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朝灿,男,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三岔镇。被执行人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12589-2。法定代表人:李朝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杨健申请执行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朝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朝灿应支付杨健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18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健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朝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张元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