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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燕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23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张瑜,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燕与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