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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某甲、某乙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某乙,陈某甲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甲(以下简称武汉云金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34512-8,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综合楼A1单元15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陈龙辉。诉讼代表人牛伟,男。被告单位,某乙(以下简称武汉信天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2066-2,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7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1#栋5层3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诉讼代表人,王东,男。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前系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和武汉信天行公司总经理(该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菊林,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武汉信天行公司和被告人陈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牛伟、武汉信天行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东、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胡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和200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投资分别成立了“武汉云金地公司”和“武汉信天行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和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的设计及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被告人陈某甲系上述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并负责二被告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期间,二被告单位分别在承接湖北省部分市、区县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工程、办理CA数字证书等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先后决定和直接实施向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方某(另案处、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易部副主任王某甲、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主任王某乙、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戢某、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局长许某、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蔡某、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直支行行长李某、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某丙等9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进行贿赂,共计现金88.68万元,其中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涉案金额为55万元、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涉案金额为33.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向时任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方某送现金3万元。2013年初,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设土地储备信息系统,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签订了随州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8.8万元。为感谢方某在该工程的承接和结算方面的帮助,2013年春节期间(公历2014年初)的一天,陈国标以拜年的名义在方某办公室内送给方某现金3万元,方某予以收受。2、2010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先后7次送给时任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易部副主任王某甲现金合计20.68万元。2009年,国土资源部要求全国国土资源部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网上招拍挂工程,因湖北省土地网上交易系统由武汉信天行公司开发,王某甲遂与陈某甲洽谈开发该系统意向,被告人陈某甲许诺工程款结算后给予王某甲好处费。2010年8月5日,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与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5万元。2010年春节前,陈某甲开车到随州办事,约王某甲在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公室附近见面,在陈某甲的车内,陈某甲送给王某甲现金8万元,王某甲予以收受。2014年4月,王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要求被告单位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增加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网上交易系统模块,双方口头约定工程价款10万元(实际签订合同价款9万元),并约定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收款后送给王某甲好处费5万元。工程完成不久,王某甲要求陈某甲帮忙代收一笔款项并将之前约定的5万元一并转到王提供的账户上,陈某甲同意。2012年5月21日,陈某甲将其代收的12.098万元连同约定的5万元共计17.09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至王某甲指定的银行卡内。随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成后,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使用,该CA数字证书的办理分别由陈某甲的公司负责。王某甲在与陈某甲的接触中,以有些费用不好解决为由,请陈某甲帮忙。陈某甲讲“公司直接报账不好,因为涉及税务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检查都不好,对我们不利。”陈某甲主动提出“从销售CA数字证书销售款中按一定比例给点提成解决”。王某甲默许了陈某甲的提议。后二人商定从购买商业地产项目的CA数字证书费用中按照一个数字证书1200元返款给王某甲。2012年至2014年4月间,陈某甲共送给王某甲CA数字证书返款7.68万元,每次两人均根据陈某甲个人电脑上的记录对账,并以现金支付给王某甲,王某甲个人予以收受。其中2012年7月支付0.6万元,2012年春节前支付1.44万元,2013年7月支付1.68万元,2013年春节前支付3万元,2014年4月支付0.96万元。3、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向时任襄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任王某乙送现金15万元2012年初,被告人陈某甲找到时任襄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任王某乙,向其推销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开发的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王某乙帮忙联系建设银行,最终达成了初步购买意向,陈某甲向王某乙许诺付款后将工程款的10%表示感谢,得到王某乙默许。2012年12月6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武汉云金地公司、中国建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三方签订了《襄阳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合同》,合同总额157.98万元。为感谢王某乙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帮忙,2012年底的一天,陈某甲约其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门口的马路边上见面,在陈某甲的车中,陈送给王某乙现金15万元,王某乙予以收受。4、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先后2次向时任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戢某送现金共计4万元2010年,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承接了十堰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工程。为感谢戢某的帮忙及得到后期的关照,2011年初的一天,陈某甲到戢某的办公室送给戢某现金2万元,戢某予以收受;2012年初的一天,陈某甲到戢某的家中,又送给戢某现金2万元,戢某予以收受。5、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和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分别向时任十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万某送现金6万元、10万元。2010年10月,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承接了十堰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并于2010年10月25日与十堰市国土储备中心、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十堰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160万元。为感谢时任十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万某在承接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忙,2011年夏的一天,陈某甲在十堰市政府附近的咖啡馆内,送给万某现金6万元,万某予以收受。2014年,十堰市国土储备中心要求建设一套“1+N”网上交易系统,范围覆盖全市各县,陈某甲找到万某希望承建该系统,万某帮忙联系了招商银行作为系统建设出资方。2015年2月2日,被告单位武汉信天行公司与十堰市国土储备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签订了《十堰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额51.2万元。为感谢万某在承接该工程、结算工程款及支付系统维护费方面帮忙,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甲在万某的办公室,送给万某现金10万元,万某予以收受。6、2013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云金地公司先后2次送给时任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局长许某现金5万元2012年11月2日,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签订了《金土工程一期合同》,合同总金额77.6万元。为了感谢时任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局长许某在工程施工中协调处理问题和帮忙结算工程款,同年底的一天,陈某甲在许某的办公室,送给许某现金2万元,许某予以收受。2013年8月16日,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与十堰市国土资源茅箭分局签订了《金土工程二期合同》,合同总金额108万元,为了感谢许某在工程施工中协调处理问题和帮忙结算工程款,2013年底的一天,陈某甲在许某的办公室,送给许现金3万元,许某予以收受。7、2011年12月,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送给时任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蔡某现金10万元2011年3月,陈某甲找到时任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蔡某,要求承建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蔡某表示同意,并在蔡某的帮助下联系了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孝感分行)作为出资方。2011年6月23日,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与农行孝感分行、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合同》,合同总金额235万元。为感谢蔡某在承接该工程项目帮助,2011年12月的一天,陈某甲在武汉洪山广场附近蔡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蔡某现金10万元,蔡某予以收受。8、2012年1月,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送给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直支行行长李某现金10万元2011年6月23日,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与农行孝感分行、孝感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合同》,合同总金额235万元,作为出资方,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得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直支行行长李某的大力帮助。该项目完工后,为感谢李某在工程承接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帮助,2012年1月的一天,陈某甲在孝感农行市直支行附近的咖啡厅,送给李某现金10万元,李某予以收受。9、2013年1月,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送给时任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某丙现金5万元2012年4月,陈某甲找到天门市国土资源局推销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并向分管的副局长王某丙作了具体介绍。2012年5月,陈某甲在天门市国土资源局的介绍下,与天门市农业银行负责人谈判该系统购销合同,但合同金额久谈未定。2012年10月,在王某丙的帮忙协调下,天门市农行接受之前商定的金额,并允许先期进场施工。2012年11月5日,在王某丙的帮助下,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天门市国土信息中心签订了《天门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合同书》,合同总金额124.8万元。为感谢王某丙在项目承接、施工及工程款结算中的帮助,2013年1月的一天,陈某甲来到王某丙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新会现金5万元,王某丙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陈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武汉云金地公司、武汉信天行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查封、扣押文件清单,陈某甲亲笔写书的情况说明、悔过书,武汉云金地公司、武汉信天行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关于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合同、供货清单、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书证,对账单,收条,湖北省暂扣物票据、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书证,对账单,收条,湖北省暂扣物票据,武汉云金地公司、武汉信天行公司、陈某甲等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方某、王某甲、王某乙、戢某、万某、许某、蔡某、李某、王某丙、向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武汉云金地公司、武汉信天行公司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并担负二被告单位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其在分别代表二被告单位承接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为谋求本单位竞争性优势等不正当利益,并以二被告单位名义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提成,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国标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对其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二被告单位亦当庭自愿认罪,均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二、被告单位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国昌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