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黄骅市周泰嘉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黄骅市周泰嘉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北大道朝阳门小区5#17层1701、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7358576L。负责人:齐和勇。委托代理人:李景福,职员,(系亚太广告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骅市周泰嘉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华路城关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周兆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周泰嘉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曹馨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