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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县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曹某,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县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慧平,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被告曹某,女。被告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曹某、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40元,减半收取20,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