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宁俊。执行人 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俊与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2009)雁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宁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宁俊申请恢复执行,并与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协议解决完毕纠纷,(2009)雁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自行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奕鹏代理审判员张哲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