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9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阳西县,身份证号码:×××3161。被告温某,男,1983年9月19日,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99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