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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9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阳西县,身份证号码:×××3161。被告温某,男,1983年9月19日,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99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