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少会等人与于爱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于某某,青州市温馨养老服务中心,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77号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乙,男,200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于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青州市温馨养老服务中心。被告赵某某,197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诉被告于某某、青州市温馨养老服务中心、赵德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扣押被告赵德升驾驶的鲁16/56562大型拖拉机一辆并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扣押被告赵德升驾驶的鲁16/56562大型拖拉机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