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发刚与谢伯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刚,谢伯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张发刚,农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城,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伯坚,农民,住灌云县。原告张发刚诉被告谢伯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成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刚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伯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发刚诉称,原告的船舶于2012年4月开始给被告谢伯坚运输泥土,被告谢伯坚支付了部分运费后,与原告进行对账,并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欠运费108900元。2014年7月被告让原告帮其从海州运输煤灰到其场地,后因被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运费,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运费2100元。共计运费111000元,减去原告已支付的50000元,还欠61000元未给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61000元及利息(在庭审中放弃了对该利息的主张),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伯坚庭后辨称,欠原告运费属实,但具体欠多少记不清楚了,大约欠20000多元,厂里都有账本,但因为其本人在服刑,无法进行核对,本人还有七个月左右的刑期就结束了,待我出狱后跟原告对账;灌云县群立建筑材料厂是我的厂子,我还有另外一个材料厂叫同兴东宝新型材料厂,张发刚是为这个厂子运输泥土的,不是为灌云县群立建筑材料厂运输泥土的。我是以东宝新型材料厂的名义打的欠条,欠条是我本人所签字。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发刚为被告谢伯坚运输泥土,经结算,被告谢伯坚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4年7月8日出具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发刚运土费壹拾万零捌仟玖佰元整(¥108900元),欠人:谢伯坚,2013.7.11;第二张欠条内容为:欠到张华刚运费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欠人:谢伯坚。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61000元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欠条,法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张发刚为被告谢伯坚运输泥土,被告谢伯坚应按照约定依法支付运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伯坚支付运费61000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谢伯坚提出仅欠运费20000多元的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伯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发刚运费61000元。如果被告谢伯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280元,由被告谢伯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晓毛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