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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乙明与黄红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乙明,黄红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黄乙明,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合水镇,现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黄红暖,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红暖所有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教育路黄竹档小区B1单元第二层房屋(粤房地证字第50787**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红暖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黄红暖于2016年3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乙明借款人民币139万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9430元、执行费人民币13900元,还应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法评估拍卖黄红暖所有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教育路黄竹档小区B1单元第二层房屋(粤房地证字第50787**号),但被执行人黄红暖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红暖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教育路黄竹档小区B1单元第二层(粤房地证字第5078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龙书记员  杨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