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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青年旅行社、焦凤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青年旅行社,焦凤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6号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单志国,公司经理。被告:亳州青年旅行社。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焦凤秋,旅行社经理。被告:焦凤秋,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青年旅行社、焦凤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从247647元变更为10000元,后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广建建筑钢模脚手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