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胥小平诉被告苏福林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小平,苏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818号原告胥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苏福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小平诉被告苏福林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小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