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曹万发,孙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819号原告:曹某某,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刘沛臣,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银祥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