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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与杨仕贤、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杨仕贤,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29-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93号。负责人许长王。被执行人杨仕贤,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本勇,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仕贤、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仕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0400.00元;被执行人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杨仕贤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04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被执行人杨仕贤、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一组还应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2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冉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德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