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万平与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平,赵永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014号原告:张万平。被告:赵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平诉被告赵永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张万平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