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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张某,邵炳军邵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929号原告张峰张某,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坬村。身份证612724197007190115。被告邵炳军邵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坬村。身份证61272419640715015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张某与被告邵炳军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