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张某,邵炳军邵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929号原告张峰张某,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坬村。身份证612724197007190115。被告邵炳军邵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坬村。身份证61272419640715015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张某与被告邵炳军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