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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扈某诉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538号原告:扈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告:程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扈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