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扈某诉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538号原告:扈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告:程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扈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