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047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代某,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大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