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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9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进状与被执行人覃业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状,覃业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9执49号申请执行人黄进状,男,1977年2月1日出生,黎族,务农,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国营南茂农场一区什那队。被执行人覃业守,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黎族,无业,住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城北居委会保兴西路橡胶制品厂宿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进状与被执行人覃业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南保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林天平医疗费81599.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5.31元及申请执行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业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海南保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东审判员  蓝进海审判员  程国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