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焦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告文某某,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孩焦某1,生育一男孩焦某2,现均随我生活。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无故出走,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5月,被告不顾我怀有身孕时再次一走了之至今未回家。无奈,原告一人承担家庭责任,生活非常辛苦。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子女。被告文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孩焦某1,生育一男孩焦某2,现均随原告生活。2013年5月,被告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委的证明、巴公中心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其离婚。双方生育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二、女儿焦某1、儿子焦某2由原告焦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焦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国代理审判员 赵建松人民陪审员 许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