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树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49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四庭。被执行人吴树炎,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民四庭审理的翟伟、赵静与吴树炎、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29452元,由吴树炎负担29438元,反诉受理费6962元,由吴树炎负担5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吴树炎负担。根据本院民四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661元、执行费3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树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树炎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二之三之四101房、102房、103房、104房、105房、106房、107房、108房、109房、110房、112房、113房、115房、116房、117房、118房、124房、126房、129房、136房、145房、146房、153房、155房、156房、162房、165房、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206房、207房、208房、209房、210房、211房、212房、214房、217房、218房、219房、220房、221房、222房、223房、224房、226房、227房、228房、229房、230房、231房、239房、244房、245房、246房、253房、256房、262房、264房、266房、276房、277房、278房、279房、280房、282房、303房、304房、305房、306房、307房、308房、309房、310房、311房、312房、314房、318房、321房、322房、323房、324房、326房、327房、328房、329房、330房、331房、335房、343房、344房、345房、351房、360房、363房、364房、365房、366房、376房、379房、380房、381房、383房、406房、407房、408房、409房410房、416房、421房、422房、423房、424房、428房、445房、455房、464房、466房、468房、483房及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1座703号的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吴树炎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述房屋首封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函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树炎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二之三之四101房102房等123套房屋及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1座703号的房屋(查封档案),并向首封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依法查封吴树炎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4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