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甫亮、王先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甫亮,王先东,王先武,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902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被执行人王甫亮,居民。被执行人王先东,居民。被执行人王先武,居民。被执行人王群,居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甫亮、王先东、王先武、王群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甫亮、王先东、王先武、王群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462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甫亮、王先东、王先武、王群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并依法对王群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余额为25.29元,对于其他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