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凤诉被告王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凤,王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282号原告陈文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延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凤诉被告王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延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凤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凤撤回对被告王延贵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凤负担。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