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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7行审1号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闫中华。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义。申请执行人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