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光勇、张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光勇,张艳,胡志平,李月梅,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900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国际机遇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被执行人杨光勇,居民。被执行人张艳,居民。被执行人胡志平,居民。被执行人李月梅,居民。被执行人杨林,居民。国际机遇公司与杨光勇、张艳、胡志平、李月梅、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杨光勇和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1831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169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831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胡志平、李月梅、杨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志平、李月梅、杨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光勇和张艳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光勇、张艳、胡志平、李月梅、杨林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56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