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某、石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石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刑初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某,唐山市射击航模运动业余体育学校射击教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石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陈宝枫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保存有其父杨玉发生前留下的两支步枪及子弹十一发。2010年,被告人杨某找到时任唐山市射击航模运动业余体育学校射击教练的被告人石某,提出将家中一支破损的步枪拓改枪号后由被告人石某从其学校换一支步枪,交予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后,将已拓改了枪号的破损步枪归还该学校的枪库,经此达到了换枪的目的,2015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两支步枪约朋友外出打猎,在迁西县旧城乡粳子峪村一山沟处试枪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步枪两支,子弹十发。经鉴定,被查扣的步枪及子弹均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枪支检验报告、被查扣的枪支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被告人石某在明知他人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而为他人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私藏有其父杨玉发生前留下的两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十一发。2010年,杨某找到时任唐山市射击航模运动业余体育学校射击教练的被告人石某,提出将家中一支破损的步枪进行修理,石某告知杨某该枪无法修理后,杨某多次找到石某要求其在学校调换一支相似的小口径步枪,杨某将破损的步枪拓改枪号,后由石某从其学校以修枪为名调换一支步枪,把已拓改枪号的破损步枪归还该学校枪库。石某将调换的小口径步枪交予杨某非法持有。2015年1月12日13时许,杨某携带两支步枪约朋友外出打猎,在迁西县旧城乡粳子峪村一山沟处试枪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步枪两支,子弹十发。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被查扣的制式小口径步枪及子弹均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案发后,被扣押的小口径步枪(编号25455)已发还唐山市射击航模运动业余体育学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说明;3、证人吴某、贾某、赵某的证言;4、检查笔录;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7、二被告人户籍证明;8、被告人杨某、石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石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明知他人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而为他人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傅国瑞审 判 员 张瑞军人民陪审员 郭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