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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其月与蒋林云,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其月,蒋林云,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73号原告唐其月,户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锋、武盟盟。被告蒋林云,户籍住址。被告张俊,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其月诉被告蒋林云、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席小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