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其月与蒋林云,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其月,蒋林云,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73号原告唐其月,户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锋、武盟盟。被告蒋林云,户籍住址。被告张俊,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其月诉被告蒋林云、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席小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