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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侃侃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沈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013号原告孙侃侃。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被告沈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侃侃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沈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侃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孙侃侃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