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侃侃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沈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013号原告孙侃侃。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被告沈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侃侃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化工厂、沈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侃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孙侃侃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