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范立军与杜彦杰、鲍士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立军,杜彦杰,鲍士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115号申请人范立军。被申请人杜彦杰。被申请人鲍士莉。申请人范立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彦杰、鲍士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2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彦杰、鲍士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