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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尤胜与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尤胜,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黄尤胜,男,1963年10月5日,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蓝马火长,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修连英,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芳青,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蓝俊发,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八连,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黄尤胜与被执行行人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蓝马火长、修连英、兰芳青、蓝俊发、陈八连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4627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