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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205号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32。委托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40。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