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朱云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89号罪犯朱云。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3日作出(2001)铜中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皖刑执字第90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宿中刑执字第813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宿中刑执字第195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197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朱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