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路段时,失控自跌,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摩托车行至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路段时,失控自跌,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勘查图、照片。3、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委托书、告知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资料、当事人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资料、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恒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倩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