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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安、王宜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王宜明,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明,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关于王安与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赣09执字39号。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王安与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宜丰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此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我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政审 判 员  史鲁闽代理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明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