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426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韩卒与沈忠、杭州万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426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韩卒。被执行人沈忠。被执行人杭州万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忠。被执行人何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沈忠、何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城3幢二单元602室,建筑面积213.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公摊面积131.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11日,竞买人汪团儿以365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忠、何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城3幢二单元602室,建筑面积213.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公摊面积131.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杭房高新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滨国用(2005)字第001682号,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5)FA-00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汪团儿(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