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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陈用芳、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用芳,周建军,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用芳。委托代理人:钟俊,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晓光,浙江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用芳。上诉人陈用芳为与被上诉人周建军及原审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陈用芳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用芳经依法通知,逾期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用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