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33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旭峰,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与被告邱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吴运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吴五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