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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薛成祥与张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祥,张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55号申请人薛成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邹景阳,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安福,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申请人薛成祥与被执行人张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张安福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各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存款,且查无其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