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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冰竹与冯则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540号原告孙冰竹���女,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冯则辰,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冰竹诉被告冯则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