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29号之一原告: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段亚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00000068029。法定代表人:管志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皖L×××××、皖L×××××别克汽车及皖L×××××、皖L×××××江淮汽车予以查封。原告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担保物分别为:刘勤、张乐意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14号综合办公楼1#253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0906110号房屋一处;张靖婕、刘勤、张乐义按份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203号天赐良园11栋202室产权证号为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1××23、11012424号房屋一处;登记在段亚洲名下的皖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淮北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皖L×××××、皖L×××××别克汽车及皖L×××××、皖L×××××江淮汽车予以查封。二、对案外人刘勤、张乐意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14号综合办公楼1#253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淮房字第××、200906110号房屋一处、案外人张靖婕、刘勤、张乐义按份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203号天赐良园11栋202室产权证号为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1××23、11012424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登记在段亚洲名下的皖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被查封物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质押、赠予等物权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