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玉霞与马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霞,马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937号原告马玉霞。被告马奎山。原告马玉霞诉被告马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玉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