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玉霞与马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霞,马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937号原告马玉霞。被告马奎山。原告马玉霞诉被告马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玉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