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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徐雁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判 决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6民初2532号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八马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燕彬,男。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燕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玉华、被告徐燕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业主,原告在服务期限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3823元,滞纳金人民币3058元,共计688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燕彬辩称,每回去找物业修,物业就是敷衍,比如窗户把手坏了,物业去了只是看了一眼,说坏了就不来了,每次报修我家长毛问题,物业就是刮大白,不处理问题,不是漏的问题,是长毛问题,整个一楼卧室只要带窗口的地方,都长毛,我房子正常不应该长毛。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燕彬系沈阳市铁西区湖景豪庭小区业主,其居住房屋为沈阳市铁西区卫工街34-1号1-6-1、建筑面积74.1平方米。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1.20元/月/平方米。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原告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园区的规划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无论哪一因素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园区良好环境的运转并有可能导致园区环境质量的下降。由于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具有普遍性、综合性、长期性特点,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即时性等特点,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长毛问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仅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对房屋自用部位等提供有偿服务,而房屋长毛多与房屋建筑质量有关,涉及案外第三人,故本诉不予处理。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问题,有些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有些存在的问题,原告可在后续服务中加以改进,并不必然导致减免原告应收取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1.2元/平方米/月,被告应交纳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为3823元(1.2元/平方米/月74.10平方米43月)。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燕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住宅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2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燕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数额部分依法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