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雍和平与张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雍和平,张新民,向红,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雍和平,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民,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红,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雍和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雍和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