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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济宁齐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修、孔庆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齐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洪修,孔庆香,孟斗,徐宜菊,吕景锋,微山县亨通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71号申请人:济宁齐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洪修被执行人:孔庆香被执行人:孟斗被执行人:徐宜菊被执行人:吕景锋被执行人:微山县亨通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