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卫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卫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11号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行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07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王卫彬,女,197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