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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玲与被执行人常春兵、石飞忠、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常某某,石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被执行人常某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男。申请执行人沈某与执行人常某某、石某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师强、袁广东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1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仲江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某江 来自